商標國外注冊(Foreign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是某一國內企業或個人向外國(地區)申請商標注冊。
商標國外注冊有兩條渠道,對于《馬德里協定》締約國的企業或個人到該協定締約國進行商標注冊,可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進行商標國際注冊。到非《馬德里協定)締約國進行商標注冊,如到日本、美國等國注冊,一般采用“逐一國家注冊”的方式(即某國企業或個人到國外一個國家一個國家逐一辦理商標注冊)。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中國企業在國外注冊商標進行登記管理的通知》的規定,中國自1990年5月18日起實行對“逐一國家注冊”商標的登記管理制度。其主要內容為;
(1)到國外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入應先到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到國外申請注冊和商標,必須是申請人自己的商標。
(2)到國外申請注冊的商標獲準注冊或被駁回,或已注冊商標發生下列變化的,企業也應到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變更的,應登記變更前后的注冊人名義、地址、變更日期;b商標轉讓的,應登記轉讓人名義和地址、受讓人名義和地址、轉讓的商品及轉讓日期;c、商標專用權失效的,應登記失效商標所有人名義和地址,失效原因,商品以及失效日期。
(3)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辦理商標登記的情況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匯總后于次年1月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4)在國外注冊的商標在注冊國被他人侵權假冒的,注冊人應及時將侵權假冒的情況,通過當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6) 各企業在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后,即可自行通過代理人或其他方式到國外辦理商標注冊申請。
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好聘請可靠而又有能力的商標代理人代理商標申請及辦理其他商標事宜。這不僅是因為各國商標法都有這種規定,而且也因為代理人熟悉本國的商標法律,在申請過程中及以后維護商標權利中,能為申請人出主意,克服申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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