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共體注冊
一、歐盟商標
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注冊的,在歐盟范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二、歐盟成員國
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
三、 歐盟商標的特點
1、 費用低。只須提交一份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五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 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二十五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 歐盟商標是一個單一的財產。它只能作為整個歐盟(而不是單獨成員國)的財產被轉讓。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標許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員國的許可,是可以的。
4、 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5、 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六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6、 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7、 一件商標申請*多可涵蓋三個類別商品或服務,超過三個類別的,每增加一類費用須另外收取。
四、 歐盟商標的基本注冊程序如下所述 :
1、 申請人向歐盟商標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局提出申請;
2、 歐盟商標局將申請內容通知各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以便在同一時間進行各國的商標審 查;
3、 審查通過后,進入三個月的公告。在這三個月里任何第三者可以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
4、 如果沒有第三者提出異議,申請的商標可以在一年內獲準注冊;
5、 申請注冊周期約 12-15個月。
五、商標檢索
由于歐盟商標注冊涵蓋的國家眾多,導致潛在的商標異議人大量存在。因此,本公司極力推薦申請人在提出歐洲商標注冊申請前,進行商標檢索,以確定是否有與擬注冊商標相同或太相似的商標已被第三者注冊,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六、商標申請所需材料
1、企業名稱、地址(中英文);
2、商品/服務的國際分類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清單等信息;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商標圖樣5份,要求清晰、紙張質量好。如是彩色商標,需遞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規格不得小于5cm×5cm,*大不超過 10cm×20cm;
5、授權委托書(有本公司提供,但須由申請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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