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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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欄 出口企業名稱、地址、國家:符合資質標準的經營者的全稱和詳細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經營者資格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的13位企業代碼。
第2欄 證書號碼:經營者只須填報進口國代碼,用英文大寫的簡稱。
第3欄 年度:貨物實際出運年度,填報全稱,不得簡稱。
第4欄 類別號:實際出口紡織品類別號,一份證只能填報一個類別號。
第5欄 收貨人名稱、地址、國家:目的國進口商名稱和詳細地址。
第6欄 原產地國家:已印制,經營者無須填報。
第7欄 目的地國家:貨物最終到達的國家名稱,不得是荷比盧之外的其他區域名稱或組織,如歐盟等。
第8欄 裝運日期、地點、運輸方式:實際裝運日期(年、月),具體港口名稱,運輸方式。第9欄 備注:遺失后補發的許可證,在此欄加注原《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證號。
第10欄 嘜頭及包裝號、包裝種類及件數、商品說明:
1、按照發票上的嘜頭填寫完整的圖案、文字標志及包裝號;如無嘜頭,須填“N/M”(若嘜頭打不下,可另加附頁,打上許可證號碼,加蓋發證機構證章)。
2、商品名稱應具體,并標明協調分類制編碼。
3、生產廠商代碼、名稱及地址。
4、加注TOTAL:英文的數量及計量單位大寫。
第11欄 數量:按實際出運貨物的數量填寫。
第12欄 離岸價值:FOB價,以元為單位,小數可保留兩位,幣別應與發票一致。
第13欄 有關發證機構證明:發證機構所在城市名稱、發證日期(發證系統自動生成);發證機構蓋章;在許可證局備案的發證機構工作人員手簽姓名。
第14欄 有關發證機構的名稱、地址、國家:發證機構的具體名稱和地址(系統已設定,無需輸入)。
證書名稱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打印在此欄。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有效期為自發證之日起75天。
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CERTIFICATE OF ORIGIN (TEXTILE PRODUCTS)簡稱也是C/O,為了和一般的C/O區別,你可以說C/O FOR TEXTILE PRODUCTS。輸歐盟紡織品產地證是針對出口歐盟國別的紡織類出具的產地證,是在貿工局機構申請。
紡織品出口到歐盟需辦理紡織品產地證:
1、歐盟原15國:德國、英國、法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希臘、瑞典、芬蘭、奧地利。
新增10國: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文泥亞、塞浦路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伐克、馬耳他。
后新增2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2、歐盟設限8個類別:4 ,5, 6, 7, 20, 26, 31, 115由原來的許可證改為產地證,包括其它類別需辦理紡織品產地證。
附:代辦理原產地證、香港轉口/載證、香港入/出口證(紡織品)國際商事證明書、使館認證加簽、報關、商檢等進出口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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