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助資金的申報和時限
第十條 申請國內專利的單位和個人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蘭州市專利費用資助申請審批表》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受理通知書、減緩通知書;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具的繳費收據; (四)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代理費用收據; (五)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辦理發明專利授權資助的,應同時提交授權通知書、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及實質審查費、*一次的年費、辦登費等相應費用收據。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單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原件審核后退回。
第十一條 申請國外專利的單位和個人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蘭州市國外專利費用資助申請審批表》;
(二)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專利說明書(中文);
(四)通過PCT途徑申請國外專利的應提交《國際申請號和國際申請日通知書》、《關于繳納規定費用的通知書》、《收到據成為國際申請的文件的通知書》《收到檢索本的通知書》等四項文件;
(五)代理申請資助委托書;
(六)各項費用的憑據,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發票和明細賬單,以及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發票和明細賬單;
(七)辦理授權費的資助,須同時提交相關專利證書;
(八)如申請人為自然人,應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出具的費用減緩通知書。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單位申請人提交的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原件審核后退回,其中發票和明細賬單復印件須加蓋代理機構公章或財務章。
第十二條 專利申請的資助時限
(一)申請國內專利資助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通知書或授權通知書發文之日三個月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
(二)申請國外發明專利資助應在取得所申請國受理通知書或授權通知書六個月之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
第四章 受理與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資助資金采取隨時申請,集中審批統一發放的原則。
第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不屬于資助范圍;
(三)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四)提供材料不齊全;
(五)有專利權爭議。
第十五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追回全部資助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蘭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蘭州市資助專利申請費用實施細則》(蘭知字[2004]1號)同時廢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