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為截取的部分內容: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分為資金補助、貸款貼息和直接獎勵。
第七條 循環經濟與節能減排技術項目建設主要采用資金補助或貸款貼息的方式,項目申報單位可在兩種方式中自愿選擇。
(一)資金補助
項目補助金額根據投資額或者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確定。每個項目補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按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支付,項目周期不超過3年。
重點工程項目每個項目資金補助總額不超過400萬元。
(二)貸款貼息
根據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建設和改造項目貸款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按照貸款實際到位和支付利息情況,給予50%~70%的貸款貼息。貼息額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項目貸款利率低于人民銀行公布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按照實際利率給予貼息補助。貼息期限2年,每個項目每年*高貼息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本區確定的重點項目,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每個項目每年*高貼息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申報資金補助和貸款貼息的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用于土建工程的資金,不得超過投資總額的30%;申請貸款貼息項目的自籌資金,不得低于投資總額的30%。
第八條 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建設相關工作主要采用直接獎勵和資金補助的方式。
(一)直接獎勵
按照節能量獎勵。對節能量200噸標準煤以上的單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根據節能量按300元/噸標準煤計算,原則上每家單位不超過50萬。由用能單位提交改造前用能狀況、節能措施、節能量以及專業機構出具的節能量審核報告,專業機構對出具的節能量審核報告負責。同時,對全區節能量排名前十位的單位再給予10萬元的資金獎勵。
按照行業獎勵。在不同行業領域各選取3個節能先進單位,給予每個單位5萬元資金獎勵。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節能項目,由終端用戶提出申請,對終端用戶給予10萬元的資金獎勵。
對列入國家和北京市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的,給予30~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
對完成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作并通過市有關部門驗收的企業給予10~30萬元的資金獎勵。
對區政府確定的循環經濟試點單位給予10~3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
以上獎勵方式不可重復申報。
(二)資金補助
能源審計、能耗監測、循環型園區、節約型校園建設等項目主要采用資金補助方式,補助金額根據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確定。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市發展改革委驗收的企業項目,由企業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給予審核費用超過5萬元部分30%的補助,*高補助額不高于10萬元。
第九條 碳減排獎勵
對實現碳減排量500噸以上的用能單位按每噸150元給予獎勵,*高不超過50萬元。由用能單位提交改造前碳排放狀況、采取的碳減排措施、實現的碳減排量以及專業機構出具的碳減排量審核報告,專業機構對出具的碳減排量審核報告負責。碳減排獎勵與節能量獎勵不可重復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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