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進出口審核流程
一、受理
(一)受理機構:各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家質檢總局。
(二)受理機構審查下列申請材料:
1.《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申請書》。
2.生產商或經銷商、代理商的營業執照。
3.化妝品標簽樣張6份。
4.產品成分表。
5.具有特殊功效的產品需提供官方的或公證的證明材料。
6.進口化妝品標簽加審:經公正的化妝品在生產國(地區)官方允許銷售的證明文件或原產地證明。
出口化妝品標簽加審:出口企業衛生許可證。
7、所有申請材料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所有外文內容均需翻譯成中文。
除化妝品標簽樣張以外的申請材料使用A4紙張裝訂成2套,受理機構和國家質檢總局各持1套。
用于申請材料的化妝品標簽樣張:每1套申請材料附1份銷售包裝,如為裸體包裝產品,須是反映產品外觀、字跡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掃描圖像。加貼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還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1份原包裝、內置說明書及其二者的全部中文翻譯。
用于制作證書的化妝品標簽樣張:4份反映產品銷售包裝外觀、字跡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掃描圖像,將其置于A4規格紙張上(建議另附中文標簽于紙張空白處),右上角注明審核申請書編號。制作證書用標簽樣張附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的材料中。
(三)告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告知,或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1),1次告知申請人須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受理。
受理機構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標簽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1.決定受理
(1)受理機構編制填寫申請書編號,申請書編號由13位數字組成:第1位進口為0,出口為1;第2至5位為國家局統一局代碼;第6至9位為年月數字;第10至13位為序號。每年重新編制。
(2)受理機構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機構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及《化妝品標簽審核送樣通知單》(見附件3),并制作審查記錄。
(3)申請人按《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受理決定書》上指定的賬號交納化妝品標簽審核費。申請人將銀行匯款憑證復印兩份,一份復印件上注明開具發票的抬頭、通信地址、郵編、聯系人及電話,將該復印件交受理機構。另一份復印件留待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時使用。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開具發票。
(4)申請人按《化妝品標簽審核送樣通知單》上指定的內容,辦理相關事宜。
(5)申請人憑《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受理決定書》及審核費匯款憑證復印件領取行政許可決定。
2.決定不予受理
受理機構對不予受理的申請出具加蓋受理機構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核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4)。
(五)上報。
1.上報材料按以下順序裝訂:
(1)審查記錄。
(2)申請書。
(3)其他材料。
(4)標簽樣張。
2.申請材料的電子化處理
受理機構按國家局的電子化管理程序制作電子版本。
3.在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及電子版本通過特快專遞送達國家質檢總局。
如需了解更詳細流程,歡迎致電:0769-22766880 蔣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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