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照顧家庭困難調滬》--夫妻分居
一、受理依據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解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滬人[1999]122號)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社發[2003]9號
二、受理條件
本市人員因夫妻兩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屬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且身體健康的在職或辭職后人事關系掛靠在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含聘用制干部),在滬有接收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將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關系轉移來滬,未成年子女可隨遷進滬。
1、夫妻雙方中一方是獲得省(市)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省、部級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新長征突擊手等,以及經國家人事部認可的其他部級榮譽稱號)、獲得省(市)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技術進步獎、星火獎的主要研究人員和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三等以上星火獎的主要研究人員)、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須有任職資格)、博士學位獲得者、黨政機關處級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當年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
3、在滬一方是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在滬工作滿三年的人員;以及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夫妻兩地分居滿三年的人員。
4、夫妻兩地分居滿5年的人員。
5、家庭有特殊困難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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