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晴雨傘的安全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紡織品傘面、塑料傘面及不同材料傘架制作的直骨和縮折晴雨傘。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8830-2002 紡織品 防紫外線性能的評定
3 安全性能要求
3.1 傘帽(傘頂套)尺寸
3.1.1 傘帽(傘頂套)頂端*小尺寸(直徑或長度)不得小于9mm,高度不得大于80mm。
3.1.2 童傘的傘帽(傘頂套)外形必須是球形或園弧形,其頂端直徑不得小于15 mm。
3.2 傘珠頭
3.2.1 傘珠頭端面必須呈球形或圓弧形,直徑不得小于3mm,童傘傘珠頭直徑不得小于5 mm。
3.2.2 傘打開時,傘珠頭不得自行脫落。
3.3 開關性能
手動傘開傘后,片彈簧及聯桿片彈簧均應起到定位作用,自開傘應關傘可靠,不允許失控;各零部件不得出現影響正常使用的變形或損壞。
3.4 使用安全要求
在使用過程中傘的可觸及部位不允許有傷害人體的尖銳角、銳利邊緣。
3.5 傘桿、傘柄結合牢度
傘桿、傘柄的結合應能承受150n靜拉力不移位。
3.6 傘面防紫外線性能
標識為具有防紫外線功能的產品,其傘面防紫外線能力必須達到upf30且t(uva)av<5%。
4 試驗方法
4.1 傘帽(傘頂套)尺寸
4.1.1 頂端*小尺寸(直徑或長度)用精度為0.02mm游標卡尺直接測量,分別在不同位置測量三次,以測量結果的*小值表示。
4.1.2 高度用精度為0.02mm深度游標卡尺直接測量,將傘打開,測量傘帽(傘頂套)頂端到傘面的距離,分別在不同位置測量三次,以測量結果的*大值表示。
4.2 傘珠頭
4.2.1 直徑用精度為0.02mm游標卡尺直接測量,任取5個傘珠頭測量,以測量結果的*小值表示。
4.2.2 連續開關傘10次,檢查傘珠頭是否脫落。
4.3 開關性能
手握傘柄來回轉動三次,然后開關傘五次。
4.4 使用安全要求
4.4.1 將尖銳角對準銳尖測量儀測量孔,檢查被測試的尖端是否能插入銳尖測量儀達到規定的深度。被測尖端插入深度決定了銳利度。如果尖端能接觸到凹入測量蓋0.38mm±0.02mm的感應頭,并可克服 2.5 n的彈簧力,使感應頭移動0.12mm±0.02mm,銳尖測量儀指示燈亮,則該尖端確定為尖銳角。
4.4.2 將人造皮膚(厚度為0.066~0.090mm的壓敏型聚四氟乙烯帶)纏繞一層在銳邊測量儀的芯軸上,使芯軸與銳利邊緣成直角,向芯軸施加6 n的力,開動測量儀使芯軸旋轉一周,如果測試帶有50%被完全割裂,則該邊緣被認為是銳利邊緣。
4.5 傘桿、傘柄結合牢度
固定傘桿,用測力計沿傘桿軸向均勻施以規定的拉力。
4.6 傘面防紫外線性能
按gb/t 18830-2002的規定進行測定。
5 檢驗規則
本標準規定的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
5.1 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型式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客戶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5.2 型式檢驗的項目為本標準的全部項目,型式檢驗的樣品應從出廠檢驗的合格批中隨機抽取,每次型式檢驗抽取3把,應全部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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