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 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nèi)河和駁船運輸在內(nèi),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shù)钠渌麅Υ嫣幩鶠橹埂H缥吹诌_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nèi)被保險貨物需轉(zhuǎn)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十,則以該項貨物開始運轉(zhuǎn)時終止。
(二) 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新裝載、轉(zhuǎn)載或承運 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quán)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xù)有效。
保險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終止:
1、 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 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2、 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nèi)繼續(xù)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 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guī)定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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