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認證程序
1. 確認出口國家
若出口至歐洲經濟區EEA包括歐盟EU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EFTA的28個成員國中的任何一國,則可能需要CE認證。
2. 確認產品類別及歐盟相關產品指令
若產品屬于上文所列分類中的任何一個,一般地講,則需要進行CE認證。若一個產品同時屬于一個以上的類別,則必須滿足所有類別相對應的產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
注:某些產品指令中有時會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產品。
3. 指定“歐盟授權代理”
為了能確保前述CE標志認證實施過程中的4項要求得以滿足,歐盟法律要求位于28個EEA盟國境外的制造商必須在歐盟境內指定一家歐盟授權代理,以確保產品投放到歐洲市場后,在流通過程及使用期間產品“安全”的一貫性;技術文件必須存放于歐盟境內供監督機構隨時檢查;對被市場監督機構發現的不合CE要求的產品、或者使用過程中出現事故但是已加貼CE標簽的產品,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比如從貨架上暫時拿掉,或從市場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貼CE標簽之產品型號在投放到歐洲市場后,若遇到歐盟有關的法律更改或變化,其后續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也必須相應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歐盟新的法律要求。
關于ERP(EUP)認證:
2009年10月31日,歐盟委員會在其官方公報OJ上公布了EuP指令(2005/32/EC)的改寫指令:《確立能源相關產品生態設計要求的框架》(2009/125/EC)(簡稱ErP),并在公布之日起20日生效。新指令正式生效后,將取代現行的EuP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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