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在過去4年中,歐盟便攜式音樂播放器(包括蘋果的iPod、MP3播放器、CD播放器及MD播放器等)的銷售量達到了2.5億臺,并且其中將近1億人每天使用便攜式音樂播放器。這些使用者許多是兒童和青少年,而他們往往沒有意識到使用這些設備的危害,這也是父母擔心的原因。
2008年10月,歐盟新興及新鑒定健康風險科學委員會(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Emerging and Newly Identified Health Risks,SCENIHR)發布了一份報告,指出如果使用便攜式音樂播放器以大音量持續收聽音樂,有可能對聽覺產生嚴重損害。SCENIHR警告,如果持續5年以上,每周超過5小時以高于89 dB的音量收聽便攜式音樂播放器,則其中5~10%的人將處于永久性聽力損害的風險。這些損害包括消費者感到臨時性或永久性“聽力閥值轉移”或耳鳴。80 dB相當于電車內的噪聲,90 dB則相當于在嘈雜的工廠內。
SCENIHR 報告:暴露于個人音樂播放器和帶有音樂播放功能的手機的噪聲引發的潛在健康危險 Potential health risks of exposure to noise from personal music players and mobile phones including a music playing function
越來越多的歐洲消費者團體要求歐委會修訂現有的安全標準,保護個人音樂播放器的使用者免受聽力損害的危險。根據設備是否包含綜合通信功能,目前所有個人音樂播放器以及帶有音樂播放功能的手機涵蓋在無線電與電信終端設備指令(R&TTE指令,1999/5/EC)、低電壓指令(LVD,2006/95/EC)和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PSD,2001/95/EC)范疇內。然而,這些指令使用的用來證明產品符合這三項指令基本安全要求的協調標準都沒有包含保護人體免受長期暴露于過大音量而導致聽力損害的條款。
2009年6月24日,歐盟在官方公報上發布第2009/490/EC號委員會決定(OJ L 161, 24.6.2009, p. 38-39 ),對個人音樂播放器產生的*大音量暴露限值進行了規定。
2. 法規的主要內容
本法規的目的是規定個人音樂播放器的音量暴露限值的安全要求,歐委會應據此要求相關標準化機構制定標準,確保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暴露于來自個人音樂播放器的聲音不會對聽力造成損害。對于個人音樂播放器的安全要求應充分考慮以上SCENIHR在《暴露于個人音樂播放器和帶有音樂播放功能的手機的噪聲引發的潛在健康危險》的意見。1999/5/EC 和2006/95/EC 引用的協調標準為EN 60065《音視頻設備的安全要求》。考慮到消費類電子與信息技術設備的界限愈來愈模糊,EN 60065將*終與EN 60950整合為新標準EN 62368。
這里的“個人音樂播放器”,指2001/95/EC所涵蓋的(不帶綜合通信功能),但不包含在1999/5/EC或2006/95/EC指令中,帶有耳機或耳塞,用于聆聽被記錄、產生或廣播聲音的便攜式設備。
為了制定相應的安全標準,個人音樂播放器的安全要求如下:
個人音樂播放器的設計和制造應確保在合理預見的使用條件下,設備是本質安全的、并且不會導致聽力損害。
具體來說,安全要求應包含以下內容:
對于一定音量的暴露時間應有限制,以避免聽力損害。在80 dB的音量水平,其暴露時間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89 dB音量的暴露時間每周不得超過5小時。對于其他音量暴露水平,采用線性內推和外推法,同時應考慮聲音的動態范圍以及產品的合理預期使用。
個人音樂播放器應提供足夠的警告語,警告有關使用該設備可能導致的危險以及避免這些危險可采取的方式。同時,向用戶提供有關在暴露于該音量情況下可能導致聽力損害風險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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