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認證適用范圍: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個成員國,他們是:
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瑞典、芬蘭、馬耳他、塞浦路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CE標志有沒有證明質量合格的含義
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指令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產品符合相關指令有關主要要求就能加貼CE標志,而不按有關標準對一般質量的規定裁定能否使用CE標志。因此準備的含義是:CE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
當一個產品同時受多個指令覆蓋時,如何使用 CE 標志?
當一個產品同時受多個指令覆蓋時,該產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關指令的規定后,才能加貼 CE 標志。例如:若對一個節能燈僅做安全檢查(低電壓測試),則不構成使用 CE 標志的充分條件,只有在低電壓指令和電磁兼容指令同時滿足后才能施加 CE 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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