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交通事故以后當事人申請事故調解的時間制: 事故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申請公安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調解的自接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 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公安交通部門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 10日.死亡從辦完喪事之日,受傷從治療終結之日,傷殘的從定殘之日算起,造成財產損失從定損之日起10日。 2、檢驗鑒定的時間限制: 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尸體、車速等檢驗鑒定的.應在勘驗現場結速之日起5日內指派專業鑒定部門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時間 應在20日內完成,需延期的由設區市公安交通部門批準可延長10日,超限的報省級公安交通部門批準。公安交通部門得到檢驗鑒定結果后, 應當在2日內將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資質的機構重新檢驗鑒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門 3、尸體處理的時間限制: 檢驗鑒定結束后應通知死者家屬 ,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名尸體,10日無人認領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 4、出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限制: 自勘查檢驗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事故發生后逃逸的,自查獲逃逸人或車輛之日起 10日內作出.不能查獲的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10日內作出 對需要檢驗鑒定的從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 5、轄權爭議的提出時間限制: 事故管轄權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上級公安部門應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各方事后報警證據提交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 事故證據從提出請求之日起10天內提交 6、交通事故起訴的訴訟時效限制:對人身傷害提起訴訟從知道應當知道之日起1年。 7、法院立案以后的相關時效限制: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 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上訴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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