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關于人體接觸制品中鎳元素含量和釋放量規定/鎳元素檢測標準/佰標檢測
由于部分人體對鎳元素過敏,歐盟和中國都對與人體皮膚長期接觸的制品和刺穿耳朵或身體其它部位的制品中鎳元素含量和釋放量做出了規定:
歐盟為統一各成員國法律而通過了鎳管制指令94/27/EC,該指令用于管制鎳在與皮膚有直接或長期接觸的產品中的使用量,2004年歐盟通過了2004/96/EC指令,對于所有刺入人體的被刺穿物體作出修訂,并于2005年9月起執行,2004/96/EC不再對刺穿耳朵或身體其它部位的配件中的鎳提出總含量要求,但要求鎳的釋放不得超過0.2ug/cm2/week。
我國則于2002年頒布實施了《GB11887-2002首飾、貴金屬純度的規定及命名方法》。
中國 歐盟
法律依據 GB 11887-2002首飾 貴金屬純度的規定及命名方法 2004/96/EC
檢測要求 1、用于耳朵或人體的任何其他部位穿孔,在穿孔傷口愈合過程中摘除或保留的制品,其鎳在總體質量中的含量必須小于0.05%
2、與人體皮膚長期接觸的制品的鎳釋放量必須小于0.5ug/cm2/week 1、刺穿耳朵或身體其它部位的制品中,鎳的釋放不得超過0.2μg/cm2/week
2、與人體皮膚長期接觸的制品,的鎳釋放量必須小于0.5μg/cm2/week
測定方法 1、GB/T 19718-2005首飾 鎳含量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
2、GB/T 19719-2005首飾 鎳釋放量的測定 光譜法 1、 BS EN 1811:1998+A1-2008與皮膚長期直接接觸的產品中鎳釋放的參考測試方法
2、BS EN 12472用模擬磨損和腐蝕的方法檢測有涂層物品的鎳釋放(實為樣品前處理方法,測試方法為 BS EN 1811)
為配合《2004/96/EC》的內容歐盟于2008年對《BS EN 1811:1998》進行了修改,規定了對穿過人體的對刺穿耳朵或身體其它部位的配件中的鎳釋放量的檢測方法。
由于目前我國與歐盟的對鎳釋放的要求不同,需要檢測的產品可分為以下兩個主要分類:
1、用于耳朵或人體的任何其他部位穿孔,在穿孔傷口愈合過程中摘除或保留的制品,
1.1、中國:鎳在總體質量中的含量必須小于0.05%;
1.2、歐盟:鎳的釋放不得超過0.2ug/cm2/week
2、與人體皮膚長期接觸的制品的鎳釋放量必須小于0.5ug/cm2/w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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