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加強節能管理,推動節能技術進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能源效率標識,是指表示用能產品能源效率等級等性能指標的一種信息標識,屬于產品符合性標志的范疇。
第三條 國家對節能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能產品實行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制度。國家制定并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產品能效標準、實施規則、能源效率標識樣式和規格。
第四條 凡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注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并在產品說明書中說明。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的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在使用能源效率標識后,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授權的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機構)備案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建立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能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節能管理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所轄區域內能源效率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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