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方式
應在距離地面300mm以內的范圍內連續設置發光船用安全標志,用來指示樓梯、各種出口、逃生通道艙門、拐角、十字路口等處的逃生疏散路線。
所有出口都應設置發光出口標志,其位置是門的把手下端300mm以內。
除被走廊和艙門隔斷的通道外,所有通道都應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位置是距離甲板300mm范圍內的艙壁上或距離艙壁150mm范圍內的甲板上。
對于寬度超過2米的通道,應在兩側均設置連續的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對于一頭不通的走廊,連續的發光標志應與箭頭配合使用, 箭頭的配備間隔不超過1米,指示暢通的一端。
在所有樓道內, 至少在一側應配備發光安全標志, 位置是距離樓梯不超過300mm 處, 使任何人輕易可以辨別樓梯位置。
如樓道寬度大于2米,應在兩側設置。應設置清晰的標志指示每段樓梯的起始點和終點。
應設置相應的發光標志用來指示船舶的防火設備、救生設備、重要管線、閥門、艙門等的位置,設置的空間距離不超過0.5米范圍內,易于查找。
低度照明指示標志系統的發光標志寬度應不小于75mm。
特征:在光線顯示下正常,吸光5-10分鐘,如遇突發斷電或者黑暗情況下持續發光能起到良好的指示作用,具有優秀的應急自發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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