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Producer) 的定義是指須符合 EPR 要求的商品引入適用國家/地區的*方,無論是通過在國內制造還是進口的方式,而且生產者并不一定是制造商。
①對于包裝品類,如果商家出于商業目的*先將通常會被*終用戶視為廢棄物的裝有商品的包裝商品引入相關的當地市場,則會被視為生產者。因此,若銷售的商品包含任何類型的包裝(包括配送給*終用戶的二級包裝),商家都會被視為生產者。
② 對于其他適用品類,商家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會被視為生產者:
● 如果您在相應的國家/地區制造需要符合生產者責任延伸要求的商品制造的商品,將需要向阿里巴巴國際站提供生產者延伸責任(EPR)注冊號,供平臺核對;或
● 如果您將需要符合生產者責任延伸要求的商品進口到相應的國家/地區,將需要向阿里巴巴國際站提供生產者延伸責任(EPR)注冊號,供平臺核對;或
● 如果您在相應的國家/地區銷售需要符合生產者責任延伸要求的商品,且并未在該國家地區成立公司(注:中國商家大多屬于此類生產者情況,如果您不是該商品的生產商,您需要從您的上游供應商/生產商獲取適用的 EPR 注冊號,并提供相關商品的 EPR 注冊號作為符合要求的證明)。
③ 法國:如果您不確定自己是否是法國 EPR 要求定義的生產者,請參考《法國環境法》第 L. 541-10、R. 543-54、R543-125 和 R543-174 條中的定義(更多信息請點擊此處)。
④ 德國:如果您不確定自己是否是德國 EPR 要求定義的生產者,請參考以下鏈接中的定義:包裝(《德國包裝法》[Verpackungsgesetz – VerpackG]);EEE(《德國電氣和電子設備法》[Elektro- und Elektronikgerätegesetz – ElektroG];Stiftung EAR 常見問題解答);及電池(《德國電池法》[Batteriegesetz – Batterie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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