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心供氧系統工程
西安中心供氧系統驗收應進行氣體管道運行壓力、運行流量檢測并符合以下規定:
(1) 運行壓力測試應在管道系統連接所有設備及部件后進行,且檢驗氣體應為各氣源設備供應的氣體;
(2) 所有氣體終端組件處,在輸出氣體流量為零時,壓力應在額定范圍內;
(3) 所有壓力為350-400kPa的氣體終端組件處,在輸出氣體流量為100 l/min時壓力降不得超過35kPa;
(4) 器械用空氣、醫用氮氣終端組件處的流量為140 l/min時壓力降不得超過35kPa;
(5) 醫用真空終端組件處的真空流量為85 l/min時,相鄰真空終端組件處的真空壓力不得降至40kPa以下;
(6) 生命支持區域的醫用氧氣、醫療空氣終端組件處的3秒內短暫流量應能達到170 l/min;
(7) 每一醫用氣體子系統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中,打開1/5終端組件實現1/5額定終端途泄流量時,系統的壓力降應在本規范9.3節規定的許可范圍內。
西安中心供氧醫用氣源應進行檢驗并滿足以下要求:
.1 醫用空氣源投入使用前應進行如下檢驗:
(1) 壓縮機以1/4額定流量連續運行滿24小時后檢驗氣源取樣口的醫療空氣,空氣質量應滿足本規范表的規定;
(2) 壓縮機自動切換及自動投入運行功能檢驗;
(3) 制造商與本規范要求的其它功能及報警檢驗。
.2 醫用真空匯投入使用前應進行如下檢驗:
(1) 真空泵自動切換及自動投入運行功能檢驗;
(2) 制造商與本規范要求的其它功能及報警檢驗。
.3 其它醫用氣源投入使用前應進行如下檢驗:
(1) 醫用液氧貯罐所有功能及本地報警檢驗;
(2) 醫用液氧貯罐切換、匯流排切換、備用氣源、緊急備用氣源投入運行功能及報警檢驗;
(3) 備用氣源、應急備用氣源儲量或壓力低的有關功能與報警檢驗;
(4) 制造商與本規范要求的其它功能及報警檢驗。
每個醫用氣體子系統的管道應進行置換填充專用氣體,以備監測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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