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請報告,是企業投資建設應報國家核準的項目時,為獲得項目核準機關對擬建項目的行政許可,按核準要求報送的項目論證報告。
《國家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對于企業不使用國家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國家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國家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國家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
用于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立項、核準或備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項目申請報告,用于銀行貸款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用于融資、對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用于申請國家政策基金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用于上市募投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評估報告、,用于園區評價定級的立項報告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用于企業工程建設指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用于企業申請政府補貼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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