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為控制 FSC 聲明建立產品組
8.1 組織為控制 FSC 產出聲明和貼標產品建立產品組。產品組應由具有以下特點的一
種或者多種產品組成:
a) 在 FSC-STD-40-004a 產品分類標準中歸屬于相同的產品類型;
b) 被相同的 FSC 控制體系控制。
8.2 在百分比體系和信用體系下建立產品組要滿足下列條件:
a) 所有的產品應有相同的轉換因數。如果不能滿足此條件,它們仍可歸入同
一產品組,但適用的轉換因數應用于相應的產品,用于計算可按 FSC 百分
比或 FSC 信用聲明銷售的產品數量:;
b) 所有的產品應由相同的投入材料(例如,松木板材)或者相同投入材料的
組合構成(例如,由等價材料和/或樹種制造的刨花板和膠合板組成的膠合
刨花板)。
說明:如果產品組的投入材料和/或樹種可以被其他材料和/或樹種代替,則這
些材料和/或樹種是等價的。在相同產品組內,多種材料或產品尺寸或形狀是
可以接受的。不同種類的木漿可被視為等價的投入材料。原生木纖維和回收木
纖維不被視為等價投入材料。
說明:如果產品是由兩種材料(混合纖維)制成的,則原生木纖維和再生木纖
維可以合并在同一信用賬戶中。但是,對于 100%回收產品,FSC 只能從回收的
輸入材料中扣除信用。同樣的情況也適用于 100%原生木纖維產品,只有 100%
FSC原生纖維投入材料才能扣除信用。
8.3 組織應保留一份*新的產品組清單,該清單包含以下信息:
a) 按照 FSC-STD-40-004a 中列出的產品類型;
b) 產品適用的 FSC 聲明。如果組織想要在 FSC 證書數據庫中公開其產品有資
格粘貼 FSC 小規模或者社區企業的標簽,也可以說明;
c) 樹種(包括學名和常用名),當樹種信息決定產品特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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