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創(chuàng)興勞務派遣有限公司13682677603劉生
用工單位就是勞務派遣機構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第三人,用工單位能通過第三人請求權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勞務派遣機構雖然是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但是其不享有請求勞動者給付債權的請求權。但是這種學說同樣沒有明確說明在第三人享有請求權時能夠應當承擔何種義務。
三是代理說。代理說認為,勞務派遣事實上是用工單位請勞務派遣機構為其代行人事相關工作,因為代理關系,用工單位擁有指揮和監(jiān)督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勞務派遣與代理關系在形式上的確有相似之處。但是在實踐上這種說法非常不清晰。這種說法下,代理人是勞務派遣機構,被代理人是用工單位。勞務派遣機構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就是一個代理行為。然而實際上,勞務派遣機構是用它自己的名義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進而形成勞動關系的。而且,在代理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應歸屬于被代理人用工單位,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是由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勞動者的招聘、培訓、績效考核等工作的,用工單位無權干涉勞務派遣機構的相關事宜。
四是雙層關系說。持雙層關系說這種觀點的學者一般認為用工單位存在兩個層次,用工單位是用工過程中責任承擔的主體,只有在用工單位作為主義務人未能承擔責任時,勞務派遣機構作為從義務人才能承擔。雙層關系說的主要不足是將一個勞務派遣關系硬性地區(qū)分成兩個方面,即用工單位和被派遣者的主勞動合同關系以及勞務派遣機構和被派遣者的從勞動合同關系,從而讓勞務派遣沒有辦法和一般的職業(yè)介紹、人力資源外包區(qū)分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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