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創興勞務派遣有限公司13682677603劉生
我國勞務派遣制度實行的是一重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被設置為法律上完整的用人單位,可是其并沒有實際用工,因此規定可以通過簽訂派遣協議來派遣員工。但是出現被派遣員工不認真工作或有過錯時用工單位怎么辦?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勞務派遣退回制度應運而生。《勞動合同法》規定了退回制度基本的問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也是增加了很多具有現實意義的內容,但是在具體操作中還是存在不少問題。在勞務派遣實踐中,許多被派遣員工對于用工單位的在乎程度其實是多于用人單位的,并且并不清楚退回和解雇之間的差異與連接。所以,被派遣員工在被用工單位退回到用人單位時,認為勞動關系自然解除,起訴到法院,要求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請求支付經濟補償,不顧派遣單位讓其到崗的通知。被派遣員工認為用工單位是其用人單位,派遣單位只是其中介機構。分不清用工單位行使的是退回權而不是解除權。事實上,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員工才是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基于這一法律關系用人單位才具有的解除權。因此,所謂退回,就意味著用工單位沒有辦法對被派遣員工使用解除權,但是又出現解除的情形時,用工單位選擇將其退回到用人單位的過程。實質上,是因為間接雇傭的特殊性質。
關于解除和退回的聯系,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退回行為可能會使用人單位終止履行勞動合同,但不是終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換種方式說,當用工單位以被派遣員工有過錯為由將被派遣員工退回到勞務派遣單位時,派遣單位可以選擇與被派遣員工終止勞動關系。但是如果因為非過錯性退回的話,派遣單位不可以與被派遣員工終止勞動關系,而是只能再次派遣被退回的派遣員工。所以明確退回和解除的區別,對于被勞務派遣員工增強維權意識、用工單位完善用工制度、派遣單位完善選任制度都是有意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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