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作為本書的開始,我們先來弄清與坡面地質災害相關的一些基本概念。遺憾的是,在這方面目前還缺乏統一的或標準的術語及其說明性解釋,好在從地質災害的防治這一工程目的來講,弄清不同地質災害的變形破壞原理及其特征才是好根本的,而對這一點,不
同學者在認識上是基本統一的。
地質災害
如果我們問中小學生“什么是地質災害并舉出實例”,我們可能得到的答案都是地震火山這樣的地殼變形和位移現象;而如果將同樣的問題問與巖土工程打過交道的人群,則可能得到的答案多半是崩塌、滑坡、泥石流這類與工程建設直接相關的淺表層巖土體的變形和位移現象。事實上,上述地質災害正是人們所普遍了解的好常見的地質災害形式,它們在各種文獻、科普讀物乃至新聞媒體中出現的頻率也好高,前者可稱為自然地質災害,與人類活動通常沒有多大關系(盡管也有水庫誘發地震存在),后者可稱為工程地質災害,與人類工程活動密切相關,或者是由工程活動所引起,或者是由自然因素引起但會直接影響工程建設。
關于“地質災害”的概念,國內迄今好權威的定義(盡管是非學術上的,學術上的權威定義目前還不存在)應是我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11月24日第394號國務院令發布)所給出的:由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滑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這一定義與1999年2月24日國土資源部第4號令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所給出的描述幾乎相同。從地質災害的防治出發給出這樣的定義或許是合適的,但就嚴格的學術定義或作者的觀點而言是存在問題的,因為“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這一限制將那些發生在荒無人煙所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作用排除于地質災害之外。為此,我們可以對地質災害給出這樣一個或許更為全面的定義或解釋:由自然因素和/或人為活動引發的、改變局部或區域地質環境,并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地質作用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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