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與吊銷對營業執照的規定 先從一起案件談起,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債務糾紛,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乙公司還債,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乙公司雖已應訴,但卻發現乙公司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向工商管理部門查詢,乙公司早因未辦理工
公司注銷與吊銷對營業執照的規定
先從一起案件談起,“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債務糾紛,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乙公司還債,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乙公司雖已應訴,但卻發現乙公司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向工商管理部門查詢,乙公司早因未辦理工商年檢手續,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法院認為乙公司早已吊銷營業執照,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已喪失。法院便告之原告甲公司自行撤訴,否則,法院將裁定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甲公司本著撤訴能退回部分訴訟費,遂申請撤訴。”這樣,由于本案當事人因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債權人的權益無法通過司法途徑救濟,勢必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類似本案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較為普遍,主要是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很多人認為,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自吊銷之日起公司便不復存在,企業法人資格消滅。據此,法院已受理的此類債務糾紛,因債務人被吊銷營業執照而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或終結訴訟,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
而吊銷營業執照,其企業法人資格并未消滅,不能將吊銷營業執照和公司注銷混淆。那種認為公司吊銷營業執照,其企業法人資格立即消滅的理論是欠妥的,值得商榷的。《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同時該條例第38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根據上述規表明企業的營業資格,并不直接涉及企業的法人資格問題。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的直接表現形式就是是否擁有合法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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