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總局核名 企業名稱核準19910727260,企業名稱申請登記的原則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1、 有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2、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3、 外國(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4、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規范的漢字。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五、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準: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3、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七、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北京工商總局核名 企業名稱核準19910727260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后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申請,并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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