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異議的含義
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提出不應給與注冊的反對意見。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局的異議答辯書30日內進行異議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照常進行。
(二)商標被異議的常見理由
1、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2、惡意搶注
3、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
4、與他人已注冊、已初步審定或者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5、侵犯在先權利: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姓名權等合法的民事權利
(三)商標異議答辯含義
商標異議答辯是指商標異議案的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進行辯駁的法律行為。
(四)商標異議答辯所需材料
1、代理委托書
2、營業執照
3、商標使用宣傳有關的證明材料
注意:所有材料均為雙份
(五)商標異議答辯流程
第一步:前期文件遞交。商標法明確規定在收到商標局的異議答辯書30日內進行異議答辯,所以要先提交前期的材料。
第二步:商標使用證據材料補充。
(1)補充材料:在前期文件遞交后的3個月內,要商標使用證據補充材料郵寄到商標局。
(2)正式受理、評審階段:商標局在收到材料之后,會給到一份商標異議答辯的受理通知書。
(3)商標公告:評審認為商標的異議理由不充分,就會準予發證,進行公告。
若您對商標還有其他疑問,歡迎致電華港聯。我司還提供國際商標注冊、國際條碼注冊、國際公司注冊等一站式專業服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