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幾種情況中,企業需對SDS/MSDS進行更新:
1、隨著對物質的了解加深,企業獲得更多的理化,毒理,生態毒理信息,導致物質的分類標簽發生改變;
2、歐盟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CLP法規)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將逐漸代替原有分類標簽指令。該法規對物質和配制品分別設置了相應的過渡期,過渡期后,企業需對SDS中的物質危害信息描述部分進行更新;
3、歐盟REACH法規注冊完成之后,SDS需擴展成eSDS(Extended Safety Data Sheet),將化學品安全報告(CSR)中的暴露場景以附件形式納入到eSDS中。
(e)SDS
根據REACH法規第31條第7款要求,已經完成注冊的物質,在供應鏈信息傳遞中,除了注冊號之外,還要及時更新SDS或eSDS。凡注冊噸位超過10t/a,且具有,完成R危害分類的物質EACH注冊后必須制作eSDS,并傳遞給下游進口商。eSDS即extended SDS,除了保有SDS原有16項內容外,額外增加了該物質所有注冊用途的暴露場景、暴露濃度計算以及風險管理控制,另外,注冊號必須列明在eSDS上。對于無需提供eSDS的物質,在完成注冊后,也應在SDS上指出為什么不提供暴露場景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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