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網上看到一個帖子,如下圖:
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特種設備各類證書在出租合作過程中的此類問題。
為什么我會寫這個問題出來,因為我覺得這種情況在住建部其他證書里面也許會碰到此類情況,但是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類的各項證書里面,出現這種情況是完全不應該的。為什么會有這樣的一個差別,那么大家必須就簡單的了解一下自己所持有的證書的注冊流程,住建部的其他證書在注冊提交材料上面與特種設備類證書注冊提交材料上面有一個非常大的差異,那就是證書原件的提交。出租證書的服務流程,用證單位與工程師簽訂合同,提供注冊材料,
用證單位一般只會付出租款的首付款,一般不會超過證書價值的百分之二十,剩余百分之八十是注冊成功以后才會支付給人員,畢竟,出租證書的人員擔心企業不會付款,用證單位也還會擔心假冒工程師提供假資料或者已經注冊過的資料騙取企業預付款的行為,我所說的此種情形在中介行業是存在過的,所以建筑行業比較高價的建筑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這些證書,單價比較高的一般都是會面對面合作,共同提交材料收取費用的。(當然,涉及人員出場費用是由企業擔負的)。但是特種設備類證書注冊,是不用提供給企業證書原件就可以注冊上的,具體注冊材料如下:
1、簽字蓋章的注冊申請表
2、變更注冊需要同時郵寄《原單位離職證明》(原件)
非常簡單的材料,注冊申請表是在企業系統內輸入人員信息錄入后生成打印的,所以人員只需要提供離職證明(變更注冊,初始注冊不用)那么為什么還會出現上述的問題呢?
是因為工程師人員沒有規避可能存在的出借證書的風險,正確的做法是與企業簽訂出借兼職聘用合同(一般是簽訂技術顧問合同非無效掛靠合同)以后,配合企業注冊成功公示收到款項,才能提供證書原件給企業的,如果沒有收到款項,證書在自己手里面,隨時可以向特檢協會提供注銷注冊申請,經過核實人員未在企業,是可以申請注銷注冊的,當然,企業在這種問題上是無須擔心的,只要企業付款了,人員自身是不會去注銷證書注冊的,因為特檢協會在接受反應問題時候會與企業確認人員注冊問題的,技術兼職合同和支付聘用金的證明可以有效提供的話,就沒有問題,而且人員注冊到單位,除非企業申請注銷注冊,未滿一年,人員是無法變更出去的,所以,不用多慮。
合作的基礎是誠信,發展的必要也是基于誠信,此文僅供企業個人參考,但是合作必要的誠信不可丟。論語有云: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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