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新加坡|日本|韓國|美國汽車油漆如何操作進口
工品進口流程
企業備案---海外發貨---港口直接申報---商檢---報關---申領《化工檢驗合格證》
進口危險化學品要求
1.進口危險品
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進口危險化學品,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向海關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名稱進行申報,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
(2)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3)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進口危險化學品,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經自我評定為普通化學品的,可按照進口化學品要求申報。
2.進口化學品
未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但涉及危險化學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HS編碼項下的進口化學品,或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但收貨人經自我評定為普通化學品的進口化學品,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向海關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申報為普通化學品的,應提供《進口化工品符合性聲明》及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首次申報可不提供);
(2)申報為危險貨物的,應提供《進口化工品符合性聲明》及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首次申報可不提供);企業應提供危險公示標簽及安全數據表。
對不能提供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出具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需出具保函,承諾在獲得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檢測實驗室出具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前,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不得銷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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