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MSDS制作標準REACH法規、CLP法規、 (EC) No 1272/2008法規、(EC) No 1907/2006
歐盟的SDS需要符合CLP法規中的規定,歐盟CLP法規的全稱是:《歐盟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英文全稱是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CLP法規有助于實現聯合國GHS的目標,即在全球范圍內以相同的方式描述和傳達相同的危害。
CLP法規最終與GHS第5版保持一致,但在危險分類上并非完全相同,以下幾種分類可不在在CLP中顯示:
易燃液體,類別4
急性毒性(經口,經皮,吸入),類別5
皮膚腐蝕/刺激性,類別3
嚴重眼損傷/眼刺激,類別2B
吸入危害,類別2
危害水生環境(急性),類別2,類別3
歐盟SDS的模板需要參照 歐盟委員會法規(EU)2015/830,目前更新到V3.1。
(EU)2015/830是CLP法規標準的SDS編寫指南,全稱Guidance on the compilation of safety data sheets。
歐盟SDS的審查越來越嚴格,制作也變得更加復雜,如果SDS做的不專業,可能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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