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辦理直接退運貨物的范圍是:
1、海關按國家規定責令直接退運的貨物。
2、貨物進境后正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前,有下列原因的,可由收、發貨人向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批準手續:
(1)合同執行期間國家貿易管制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并能提供有關證明的。
(2)屬錯發、誤卸貨物,并能提供發貨人和運輸部門書面證明的。
(3)收貨人因故不能支付進口稅、費款,或收貨人未按時支付貨款致使貨物所有權已發生轉移,并能提供發貨人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的。
(4)發生貿易糾紛,未能辦理報關進口手續,并能提供法院判決書、貿易仲裁部門仲裁決定書或無爭議的有效貨權憑證的。
經海關審核上述情況真實無訛且無走私違規嫌疑后,可予批準直接退運。
3、已正式向海關申報進口但海關尚未放行的貨物,收貨人請求退運的。
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流程:
一、業務流程
(一)申請直接退運:
1、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人”)向現場海關遞交《直接退運申請書》及有關申請材料;
2、經審核,對符合有關規定的,海關做出準予直接退運的決定;
3、申請人持批準書按照先申報出口后申報進口的順序向現場海關申報。
(二)責令直接退運:
1、海關做出責令直接退運的決定或意見;
2、企業到現場海關申請辦理直接退運申報手續;
3、現場海關經初步審核,同意企業辦理報關手續;
4、企業按照先申報出口后申報進口的順序向現場海關申報。
二、退運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申請直接退運:
1、《直接退運申請書》及有關情況說明;
2、直接退運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
3、入境貨物通關單、檢驗檢疫證書及其他進口環節應提交的監管證件,如不具備,應說明原因;
4、報關單手填聯、報關委托書、代為辦理直接退運手續的委托書,以及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提貨單等;
5、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
(二)責令退運:
1、責令直接退運的決定或意見及有關情況說明;
2、其他材料同上述第3、4、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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