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只簽字沒蓋章有效嗎?如有雙方簽名有效,只有單方簽名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并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簽訂保密協議的時候要注意這些事情。
一是;合理地約定技術秘密的范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技術不應列入保密合同技術秘密的范圍。
二是;要求支付保密費用,不論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保密,還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競業禁止期限內的保密,均應要求企業支付保密費用,以及支付方式。
三是;對競業禁止的期限盡量要縮短,競業禁止的期限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在簽訂含有此條款的保密合同時,盡量爭取該期限要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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