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舉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培訓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培訓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二)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辦學啟動資金不少于20萬(包括教學設施和教學儀器設備等),其中辦學周轉資金不少于1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5萬元,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資信證明。
(三)有健全的內部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體制。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成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有完善的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章程、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建立行政、教學、財務、學生管理機構,并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
(四)配備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大學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從事學校管理或教學工作經歷,熟悉教育規律,管理能力較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包括中級職稱),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專職校長,還應配備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專兼職行政、財務、學生管理人員。
(五)配備有政治素質較高、業務能力較強,并與培訓學校的規模、在校學生人數相適應、相對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六)學校專職管理人員、教師總數不低于5人。其中,管理人員應持有相應任聘崗位的職業資格證書,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七)有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校舍及教學設施。
1、校舍:校舍包括教室、圖書室、學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總使用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室使用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學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使用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培訓學校招收全日制學生,應有與學生人數相適應的宿舍、食堂、衛生設施以及學生鍛煉身體的場所和體育器材,宿舍、食堂的條件要確保安全、衛生,便于管理。
2、教學設施:根據培訓學校的規模、層次、形式的不同,配備與學員人數相適應的教學設施。
3、圖書:培訓學校自購圖書不少于1000冊,其中專業書籍占60%以上;期刊不少于5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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