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是開辦診所、醫院的基本資質,基本的區別在哪里?自己要辦的業務應該去申請的是哪一種資質 ?如何申請及辦理,在審批時要注意哪些地方,準備的資料都有哪些,要注意的節點在哪里,查驗現場的時候會遇到什么樣的情況?
申請條件: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可提出申請:
(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已取得成立的批準文件,營利性醫療機構已取得商事主體資格;
(2)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
(3)醫療機構名稱符合有關規定;
(4)醫療機構負責人不具有《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5)申請血液透析中心或港澳服務提供者舉辦的獨資醫院、門診部、診所的,須取得廣東省衛生計生委核發批準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辦理流程
1.申請
申請人向窗口遞交紙質材料,窗口接收申請人提交行政許可申請后,進行登記并向申請人出具《收件回執》等憑證。
2.受理
(1)受理審核:窗口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依據申請材料形式標準和申請材料目錄,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2)材料補正:因申請人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經辦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申請人應在40個工作日內遞交補正材料,逾期不補正的,受理機關可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3)受理決定: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窗口應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不被受理的,應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送達。
3.審查
受理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需現場驗收的,指派兩名工作人員現場核查或組織專家現場驗收,形成《現場筆錄》或《專家現場評估意見》,若專家提出整改意見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出具《整改意見》,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落實整改;整改完畢后,以整改情況報告書面形式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重新驗收申請。
提示:
1.醫療機構執業場所依法需要辦理規劃國土、環境保護、消防等行政許可的,在取得相應許可后方可進行施工和開展執業活動;
2.建議醫療機構選址時,征詢業主及周邊相關權益人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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