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45qC-Z15 40 2500 12000
Q345qC-Z15 40 2500 12000
Q345qC-Z15 40 2500 12000
Q345qC-Z15 40 1800 6000
Q345qC-Z15 40 2200 12000
Q345qC-Z15 40 2200 12000
Q345qC-Z15 40 2200 12000
Q345qC-Z15 40 1720 5700
Q345qC-Z15 40 1870 5650
檢驗和試驗
7.1 鋼板及鋼帶的外觀用肉眼檢查。
7.2 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和外形應用合適的測量工具檢查。
7.3檢驗文件類型在選用規定的檢驗和試驗時,應符合7.4~7.6條款規定。
7.4 每批鋼板及鋼帶所需檢驗項目的試樣數量、取樣方法、試驗方法應符合表9的規定。
表9
序號
試驗項目
試樣數量,個
取樣方法
試 驗 方 法
1
化學分析a
1(每爐)
GB/T 20066
GB/T 223,GB/T4336,GB/T 20123
2
拉伸試驗
1
GB/T 2975
GB/T 228
3
沖擊試驗
1
GB/T 2975
GB/T229
a 對化學成分進行仲裁試驗時,按GB/T223。
7.5 取樣頻率
7.5.1化學成分分析的取樣頻率
按爐對化學成分進行熔煉分析。
7.5.2 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的取樣頻率
鋼板及鋼帶應按批驗收,每批應由重量不大于70噸的同爐號、同牌號、同厚度規格、同交貨狀態的鋼板或鋼帶組成。
注:經供需雙方協商,可另確定檢驗批重量。
7.6 復驗
7.6.1如有某一項試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則從同一批中再任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
7.6.2 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合格,則整批合格。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即使有一個指標不合格,則復驗不合格。
7.6.3 如復驗不合格,則已做試驗且試驗結果不合的單件不能驗收,但該批材料中未做試驗的單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試驗和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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