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95NHC 15 2200 8000
Q295NHC 15 2200 8000
Q295NHC 15 2200 8000
Q295NHC 40 1600 5000
Q295NHC 40 1620 6000
Q295NHC 30 1470 1600
Q295NHC 30 2120 7600
Q295NHC 30 2200 7400
Q295NHC 30 2200 6900
.5取樣頻率
7.5.1 化學成分分析的取樣頻率
按爐對化學成分進行熔煉分析。
7.5.2 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的取樣頻率
鋼板及鋼帶應按批驗收,每批應由重量不大于70噸的同爐號、同牌號、同厚度規(guī)格、同交貨狀態(tài)的鋼板或鋼帶組成。
注:經供需雙方協商,可另外確定檢驗批重量。
7.6 復驗
7.6.1 如沖擊試驗結果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可以在同一取樣產品上另取三個試樣進行復驗,這時,前后六個試樣的試驗結果(平均值)應不小于規(guī)定值,并且其中低于規(guī)定值的試樣最多只能有二個,只允許其中一個值小于規(guī)定值的70%。
7.6.2 其它試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則從同一批中再任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
7.6.3 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合格,則整批合格。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即使有一個指標不合格,則復驗不合格。
7.6.4 如復驗不合格,則已做試驗且試驗結果不合的單件不能驗收,但該批材料中未做試驗的單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試驗和驗收。
8 包裝、標志和檢驗文件
鋼板及鋼帶的包裝、標志和檢驗文件應符合Q/BQB 300的規(guī)定。
9 附錄
9.1 C22、C35、S20C、S35C和S45C推薦的熱處理制度及相應的力學性能列于附錄A(資料性附錄)。
9.2 本標準與相關標準相近牌號對照表見附錄B(資料性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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