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應當鼓勵發明創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對于我國專利法的宗旨在于,通過授予發明創造的人授予專利權來鼓勵我們更多的發明創造,為自己與國家創造更多的便捷生活。發明創造可以說是人的一種天性,更是我們的一種智慧的勞動成果,對于我們的生活有著實實在在的實用價值。
對于國家而言,一個國家的發明創造能力卻是正好能夠反映出這個國家的科學技術水平,而同樣的,一個國家的科學技術水平也恰恰能夠反映出這個國家的綜合國力,對于我們的綜合國力而言,發明創造確實是可以作為我們綜合國力的一個要的因素,這是當今世界形勢的重要特點之
國內外的經驗都證明,為了更有效地鼓勵發明人多作發明創造,國家應該建立種制度,使作出發明創造的單位或者個人能夠通過發明創造的實施獲得足夠的經濟利益。對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使專利權人在定期限內獲得實施其發明創造的“獨古權”,任何他人實施該發明創造均須事先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這就使專利權人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有利于他們收回完成發明創造所付出的投人,實現“創新、受益、再創新、再受益”的良性循環,使企業和科研單位能夠通過作出發明創造不斷發展壯大。
事實上,并非所有的發明創造都能夠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只有能夠產生社會效益的發明創造才應當獲得社會的回報,這是理所當然的。然而,如何才能客觀、公正地評價一一項發明創造是否能夠產生社會效益以及能夠產生何種程度的社會效益,卻是我國過去一直試圖做到,但結果卻始終不甚理想的事情。這一點正好體現了專利制度和過去的獎勵制度之間的高下。在專利制度下,專利權人獲得經濟利益是通過自己實施其專利、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以及制止他人的侵權行為來實現的。實施得越多,能夠獲得的經濟利益就越大;沒有實施,就不可能獲得經濟利益。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是否有價值應由市場來檢驗和決定,而不是由某些人或者某些機構通過審核、鑒定的方式予以評判,其結果無疑會更為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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