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計算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可以以下案列詮釋:
案例1、 某公司主營醫療器械的研發、生產等業務,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此類企業在歸集研發費用時將研發費加計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發費用歸集口徑相混淆,導致未能準確計算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案例分析:
高新技術企業在認定時,要求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一定要求。(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環節研發費用的歸集口徑和核算管理要求。由于大部分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同時是高新技術企業,財務人員往往將兩種研發費用的歸集口徑相混淆。隨著政策的變化,兩者雖然有趨同的發展趨勢,但還存在一定的不同,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環節研發費用的范圍中包含建筑物的折舊費、長期待攤費用等,其他費用扣除比例為20%,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包括委托境外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等等。高新技術企業同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時,需按照各自的口徑分別歸集、分別設置輔助賬,確保核算的準確性。
案例2、 某公司主營電子通訊終端的研發、銷售等業務,2016年度終端設備銷售收入占比92%,判定屬于批發和零售業,但企業仍將研發項目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案例分析:
財稅〔2015〕119號文件明確,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等六個行業不適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明確行業判斷標準,即以列舉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大于50%的企業,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部分多元化經營的企業往往忽視行業判斷要求,認為只要有研發活動即可享受優惠政策,形成稅務風險。
在申報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時候應首先關注程序上的風險:一是未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二是未按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經營不符。
各地稅務機關在受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申請時,對提交的材料略有差異,我們建議企業應抓住時機,注意科委鑒定審核的時間,盡早評估自身研發活動及費用,了解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具體流程和資料要求,為申報做好準備。每年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會開展檢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該優惠企業戶數的20%。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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