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辦理申請申報
一)網上零售企業。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商品零售業務的企業。
(二)網上批發企業。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商品批發業務的企業。
(三)網絡化服務企業。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提供教育、醫療、文化、旅游、本地生活等服務產品的企業。
(四)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以及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運維、數據、信用、咨詢、培訓、物流、金融支付等電子商務相關服務的企業。
(五)農村電商企業。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農產品商品零售、批發業務或相關服務的企業。
(六)跨境電商企業。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跨境商品零售、批發業務或相關服務(含第三方海外倉企業)的企業。
(七)綜合型電子商務企業。同時開展上述兩種以上(含兩種)經營活動的企業。
申報條件
(一)通用條件
1.申報示范的企業須為在廣東省轄區內登記注冊并在省國稅、地稅部門登記納稅,經營電子商務相關業務的企業(控股公司與其下屬子公司就同一經營范圍,不得同時申報)。
2.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電子商務企業認定規范(SB/T11112-2015)》、《電子商務商品營銷運營規范(SB/T10469-2013)》和《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范》(SB/T11132-2015)等行業標準。合法經營,對傳銷、欺詐、銷售違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有相應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無違法違規記錄。
3.企業登記注冊及經營的獨立網站或網店須開設兩年以上(2015年6月以前登記注冊)并運行穩定。如是獨立網站須已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已通過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取得ICP證號。
4.企業通過互聯網從事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經營活動的,須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經營批準證書,并在其電子商務平臺公開經營批準證書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電子鏈接標識。
5.企業電子商務業務在國內同行業中處于先進水平,企業產品品牌知名度、服務領域影響力大,用戶滿意度高,在營銷、支付、物流等環節具有良好的可選擇性和便利性。
6.企業建有專門的電子商務組織管理機構,企業電子商務發展規劃、預期目標、市場定位、發展和投資方向、發展措施的合理性,擁有專業的電子商務人才隊伍和培養計劃,具備充足的資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術和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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