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dSG
2011年9月23日,德國聯邦議院頒布了《設備及產品安全法》(GPSG)的修訂版,即現行的《產品安全法》(ProdSG)。2011年12月1日,新的《產品安全法》(ProdSG)開始正式執行,并取代了原來的《設備及產品安全法》。
英文:ProdSG
中文:產品安全法
實施時間:2012年12月1日
適用:德國
新法規的主要變更摘錄如下
1、對生產商、進口商、零售商的新規定
(1) 消費品的生產商、代理商和進口商必須就其提供的消費品,在其業務范圍內履行如下義務:
· 進行合適的產品抽查;
· 處理相關投訴,并在必要時保存相關投訴記錄;
· 指導零售商就該消費品采取進一步措施。
(2) 零售商必須確保只有安全的產品才能被投放市場。尤其,零售商不能依靠已持有的與要求相違背的基本信息或者經驗將消費品引入市場。
(3) 進口商進口帶有GS標識的產品時,需要查實產品是否有持有有效的GS證書并進行相應文件備案,記錄有效日期、GS標識頒證機構以及證書編號。
2、對GS發證機構的新規定
新法規增加了對GS發證機構的要求。要求所有GS認證機構必須公布已簽發的GS證書名單(白名單)及已撤銷的GS證書(如濫用GS標識)的名單(黑名單)。
3、對市場監管機構的新要求
新法規增加了對市場監管機構的要求。產品檢驗需要由授權的GS發證機構或同類有資質的機構來完成;如果制造商不能及時向客戶發布針對產品的危險警告,市場監管機構會將產品的相關危險直接告知大眾;市場監管機構的抽樣指引是每千戶居民0.5個樣品。
懲罰措施
新法規對于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更為嚴格,如提高了對缺少德語說明書、消費品上缺少規格說明或標簽的罰款等,其目的為了杜絕濫用以達到*終的效果。違反規定一般可被處以10,000歐元的罰款,但如無相應證書而使用GS標識,罰款將高達100,000歐元。
如果在沒有持有相應GS證書的情況下刊登廣告或者濫用GS標識,按立法機關的處罰規定可判處罰金或*高一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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