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6/EC是歐盟將推行-項與電池及蓄電池有關的新指令。該指令旨在減少有害電池及蓄電池的產量,提高舊電池及蓄電池的回收、處理及循環再造率,以及向消費者提供資訊,鼓勵他們購買較長壽和環保的電池。電池指令與《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WEEE)其為相似,規定生產商須在有關部門登記,分銷商有責任回收舊電池,以及每節電池或蓄電池須達到很高的循環再造率等。此外,該指令要求電器的設計應能令電池易于拆除,以便消費者隨時把舊電池交到回收點。新電池指令主要目的是為調和各會員國關于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措施,減少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對環境造成的負面仲擊、促進環保,并提出禁止銷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質電池的措施,同時也規定會員國應制定回收體系以達成電池回收目標等*高標準。另外,此指令也規定了生產者有關電池標示、電池易于拆除之設計等責任及標簽規定。
新電池指令擴大了舊電池指令(只適用于含若干汞、鎘及鉛的電池)的范圍,把所有電池均納入其范圍內。訂立了以下措施:
>規定便攜電池的回收率;
>限制便攜電池采用鎘,并制定豁免清單;
>禁止將汽車及工業電池丟棄于堆填區或焚化;
>規定回收電池的循環再造率。
歐盟電池指令新法要求如下:
1.所有電池,蓄電池應帶有劃又的帶輪垃圾箱標志。
2.電池中汞(Hg)含星超過5ppm ,或者鍋(Cd)含雖超過20ppm ,或者鉛(Pb)含雖超過40ppm,則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下應附加超過限量的那種金屬的化學符號, 并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面積至少為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的四分之一.
3.標識符號大小要求:應要蓋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大一側面積的3%,但不得大于125pxox125px ;如果電池為四柱型, 則符號應要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面面積的1.5% ,并且不大于125pxx 125px;如果因面積所限,符號的尺寸可能小于12.5pxx 12.5px ,則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本身無需宗注,但包裝上應印刷面積不小于25px x 25px的相關符號。
4.所有生產商必須登記。歐盟各成員國的登記計劃應該一致,令生產商難以規避責任。在上一份法規中,中小企業在回收再造方面可享有若干豁免待遇,但現在這些豁免已被大幅削減。
5.生產商設計電器時,應確保電池及蓄電池容易拆除。
-注冊歐盟電池指令;BattG注冊;BattG認證;德國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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