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接受采訪時表示:這次向兩會提出修改《教師法》的提案,《教師法》要明確寫清楚教師具有教育懲戒權。社會上,往往因為教師教育學生引起學生、家長的不理解,以至于讓教師出現不愿管、不想管的現象。在周洪宇看來,目前對于教育懲戒權沒有一致的看法。周洪宇認為,教育懲戒權屬于公權范圍。教育懲戒權有其特定的含義,不含體罰、打罵、辱罵,對其理解要準確。(3月7日中國教育在線)
教育懲戒權屬于公權范圍,周代表的意見比較鮮見、大膽。那么如何分析、把握好這個范圍,非常關鍵。
一段時間以來,由于獨生子女的客觀環境和對國外教育經驗的曲解,我國教育思維從體罰教育走向“賞識教育”的極端,“只有不合格的老師,沒有不合格的學生”、“好孩子是夸出來的”甚至“學生就是上帝”,“無批評教育”被抬高到極不正常的高度,絲毫不提對學生的必要懲戒,一些學生越來越驕慣,心理越來越脆弱,一句正常的批評都可能引發出走、輕生的悲劇,給老師的正常教育工作造成困擾,導致老師們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對學生的錯誤視而不見,教育過程中縮手縮腳,疏于職責,由此導致新的惡性循環。
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廢除體罰是世界潮流,中國現代教育自然也要與時俱進,但是我們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剝奪教師必要的懲戒權。事實上,2009年教育部發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中,專設條款,賦予班主任“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何謂“適當方式”,何謂“批評教育”,批評教育不管用怎么辦,該規定并未講明,很多教師不敢批評、管教學生,甚至為了保護自己,對學生放任自流,弱化了教師的教育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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