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必須始于制度設計。
[1] 具體分析,要重點設計好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要理順垃圾分類工作的環節及相互關系,做到分工細致、流程簡化、條理縝密、管理有序。垃圾分類是按一定標準將垃圾分類儲存、分類投放和分類駁運,從而轉變成公共資源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必須協調推進分類儲存、分類投放和分類駁運環節,而且,還必須同時推進分類收運環節和分類處理環節。這些環節的主體、作業內容及要求各不相同,應區別對待、理順相互間關系,尤其要理順主體之間的關系。分類儲存和分類投放的主體是公眾,分類駁運的主體是區域管理者,分類收運和分類處理的主體是企業,制度設計應保證這些主體之間形成相互促進、相互監督關系。
其次,要把垃圾分類納入社區自治內容,明確主體職責,充分調動公眾和管理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公眾,包括居(村)民、企事業單位、機團單位,是垃圾分類的行為主體,在享有排放權力的同時,應承擔源頭減量、分類儲存、分類投放和繳納排放費等責任與義務,履行源頭減量與排放控制的監督義務,逐步形成自覺、自愿、主動與合適排放垃圾的生產生活習慣。
區域管理者是分類駁運的主體,也是區域垃圾分類責任人。垃圾分類應堅持誰管理,誰負責的責任人制度,有物業管理服務的區域垃圾分類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服務的由經營管理者負責,沒有經營管理者的公共場所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垃圾分類責任人應負責組織、管理所在區域的垃圾分類,包括建立垃圾分類運行管理制度,設立指導管理工作專責崗位,制定垃圾分類方案,設置分類排放容器(堆點),負責分類駁運,指導、引導、規范與監督分類投放,計量管理分類垃圾和負責排放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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