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資違法嗎?
王國祥律師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體驗和雄厚的法理基礎,辦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稱快的感動案件;同時也辦理了令差遷正地主體刻骨銘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陶某系A公司職工。A公司因經營需要,需向公司內部職工集資。2010年3月29日,陶某在A公司集資5萬元,約定年收益利率為15%,每年年底結清收益。A公司向陶某出具了收據。之后,A公司未向陶某支付收益款,陶某多次向A公司催款未果。現陶某訴請A公司歸還集資款5萬元,并支付集資收益3萬元。A公司法定代表人辯稱,陶某在A公司集資時,向其口頭說明集資款共同承擔風險,目前A公司虧損,雙方應共同承擔風險。
爭議焦點:集資的5萬元的性質如何認定?雙方是否要共同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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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貪污賄賂犯罪,王國祥
北京京師王國祥律師認為:di一,陶某與A公司之間集資5萬元的性質應認定為民間借貸。A公司接受陶某5萬元時出具給陶某的雖是“集資款”收條,但雙方約定還本付息的意思表示真實;根據zui高人民發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據此可認定套某與A公司之間形成的是民間借貸關系。在該民間借貸條據雙方約定承擔15%的收益未超過年利率的24%,應屬合法約定,合法的債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因此,陶某請求A公司償本付息的請求合法,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陶某不需與A公司共同承擔風險。陶某系A公司職工而非公司股東,同時,雙方又未形成合伙關系,在收款條據上也未注明承擔公司虧損約定,故A公司抗辯按照“集資金額”共同承擔風險的理由于法無據,不能得到發院的支持。
發院判決結果:A公司償還陶某借款5萬元,并從2010年3月30日起按約定15%利率支付陶某利息。
京師實習律師張冠男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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