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監理承擔安全責任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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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1988年7月25日建設部頒發《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開始,經過十多年的努力,建設監理已為廣大工程建設者認識和接受,建設監理制已納入規定,監理的地位和作用已得到了明確。但對工程監理應承擔的監理責任、特別是安全監理責任,卻一直沒有明確的界定。
任何一個建設項目要建成投產(投用),都必須由兩部分工程組成,第一部分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經各級相關部門審查通過的正式藍圖的工程,簡稱正式工程,如一棟住宅樓、一個軋鋼車間等;第二部分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包商)為了將設計意圖變為工程實體而搭建的各種臨時設施,如工具房、食堂等,以及為建成正式工程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施工機具,如臨時支架、鋼結構組裝平臺、腳手架、施工用塔吊等,簡稱非正式工程。
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因此,按照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工程實體進行檢查驗收是工程監理的基本職責和應履行的義務。降低檢查驗收標準,就是降低委托監理合同中約定的質量等級,體現在具體的監理活動中,主要是:(1)降低原材料、設備、構配件的進場檢查驗收標準和見證取樣標準,不按規定查看原材料、設備、構配件的“三證”資料,不督促施工單位對原材料按規定進行復檢、不進行見證取樣或不按規定的項目和比例進行見證取樣;(2)降低施工過程中工序質量的檢查驗收標準,上道工序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就簽字認可允許下道工序施工;(3)降低交(竣)工的預驗收標準,將不合格工程視為合格工程、甚至視為優良工程進行預驗收并向建設單位(業主)提供質量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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