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個人借款有效嗎?
北京市著名專業律師王國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先后畢業于南京大學、北京大學,分別獲得法學碩士、EMBA學位。
王國祥律師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極強的業務能力,擅長處理各種復雜企業案例,包括企業法律顧問、不良債權清收,處理企業投融資法律業務,以及資本市場法律業務等。同時對金融領域、私募股權領域的相關法律服務也具有頗深的研究和諸多實踐經驗。王國祥律師用專業的知識和高度責任心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全心全意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讓眾多企業的元老、業務骨干以及投資人之間維持相互制衡,互利共贏的科學關系,為企業的上市奠定堅實的基礎和保障。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23日,某某公司(非金融企業)因流動資金需要向趙某某借款40000元。同日,該公司給趙某某出具收據一張,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月息一分,利息共計人民幣6800元,本息合計46800元。借款到期后,該公司推脫不還款。趙某某訴請某某公司償還本金及利息。
爭議焦點: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效力?
北京律師王國祥認為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就為有效的民間借。zui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9日以法釋[1999]3號向黑龍江省gao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明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趙某某將款項出借給該公司,該公司出具了收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合法有效的。該公司未能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違約,雙方之間約定的利息沒有超出銀行同期同類dai款利率,故對趙某某要求該公司給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結果:某某公司給付趙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40,000.00元,利息人民幣6,800.00元,合計46,800.00元,本判決生效后即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jin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執行律師,
北京實習律師張冠男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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