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責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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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監理責任范圍
監理企業責任依據主要來源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建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該法明確規定了監理企業對工程實施投資、工期和質量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上述兩條規定了工程監理的基本依據和揭示了“約定大于法”的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
我們認為監理企業應認真研究和分析現行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涉及監理責任的相關規定,在委托監理合同盡量補充可能涉及監理責任方面的內容并予以明確約定,監理企業應依據監理合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監理委托合同將是監理企業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以及界定監理事故責任的最基本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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