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為維持專利權的有效性,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未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這個規則想必專利申請人都會知曉,然而這個看似簡單的規則,在結合其他專利程序一同進行時,稍微不注意可能就會產生多余的費用或者使專利權置于危險的境地。
讓我們來具體看一下在繳納中國專利年費時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專利權的轉讓
根據《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五條規定,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減繳尚未到期的收費。減繳申請費的請求應當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減繳其他收費的請求可以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相關收費繳納期限屆滿日兩個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規定時限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
根據審查指南6.7.3 中(1)的規定,涉及享有費用減緩的:
(i)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全部變更的,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未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不再予以費用減緩,審查員應當修改數據庫中的費用減緩標記,并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ii) 變更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增加的,新增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未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不再予以費用減緩,審查員應當修改數據庫中的費用減緩標記,并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iii)變更后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減少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未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費用減緩標準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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