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資違法嗎?
王國祥律師,生于1968年,畢業于南京大學,碩士,進修于北京大學EMBA,培訓于中國政法大學。從警20年后高分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開始律師執業,曾獲得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楊秀清教授、楊帆教授、劉玫教授、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李仁玉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教授的指導,遇有疑難復雜案件時會有強大的高校法學理論資源給以支持。
王國祥律師,歷經20余年的警察生涯的歷練,深諳刑事案件當中的偵辦流程而挖掘了一套獨到的辯護切入點;透析交通事故的承辦過程中的不好規則而研發了一套凈準的代理新技巧;診斷婚姻家庭究紛中的財產定位而探討了一套析產止爭的調解好方案;熟知正地差遷過程中的黑白交錯手段而提煉了一套針對性強的安置補償計策。
王國祥律師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體驗和雄厚的法理基礎,辦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稱快的感動案件;同時也辦理了令差遷正地主體刻骨銘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陶某系A公司職工。A公司因經營需要,需向公司內部職工集資。2010年3月29日,陶某在A公司集資5萬元,約定年收益利率為15%,每年年底結清收益。A公司向陶某出具了收據。之后,A公司未向陶某支付收益款,陶某多次向A公司催款未果。現陶某訴請A公司歸還集資款5萬元,并支付集資收益3萬元。A公司法定代表人辯稱,陶某在A公司集資時,向其口頭說明集資款共同承擔風險,目前A公司虧損,雙方應共同承擔風險。
爭議焦點:集資的5萬元的性質如何認定?雙方是否要共同承擔風險?
北京京師王國祥律師認為:di一,陶某與A公司之間集資5萬元的性質應認定為民間借貸。A公司接受陶某5萬元時出具給陶某的雖是“集資款”收條,但雙方約定還本付息的意思表示真實;根據zui高人民發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據此可認定套某與A公司之間形成的是民間借貸關系。在該民間借貸條據雙方約定承擔15%的收益未超過年利率的24%,應屬合法約定,合法的債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因此,陶某請求A公司償本付息的請求合法,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陶某不需與A公司共同承擔風險。陶某系A公司職工而非公司股東,同時,雙方又未形成合伙關系,在收款條據上也未注明承擔公司虧損約定,故A公司抗辯按照“集資金額”共同承擔風險的理由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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