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王國祥律師利用自己20多年的警察體驗和雄厚的法理基礎,辦理了令老百姓拍手稱快的感動案件;同時也辦理了令差遷正地主體刻骨銘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5年3月30日,胡某向張某借款1500000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為6個月以上一年以內。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催款,張某與胡某于2016年11月15日簽訂借款補充協議暨還款承諾書。2017年7月6日,雙方對借款利息進行了確認,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胡某共欠利息160000元,同時約定2017年7月后的利息雙方另算。后經張某多次催要,胡某沒有償還借款本息。由于胡某愛人尹某在借條上簽字確認,現張某訴請胡某、尹某承擔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截止2017年6月30日下欠利息1600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還清之日起)。
。
。
爭議焦點:胡某與尹某對利息金額的確認?該借款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王國祥律師認為借據上由夫妻共同簽字或者乙方借款另一方事后確認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zui高人民發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發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發院應予支持”之規定,胡某、尹某向張某借款約定月利率2%,未超過年利率24%,張某請求胡某、尹某按照約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zui高人民發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di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之規定,胡某、尹某在借條上均簽字確認,涉案借款1500000元應屬于胡某、尹某夫妻共同債務,故胡某、尹某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發院判決結果:胡某、尹某應償還張某借款1660000元(本金1500000+利息160000元(2015年3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下欠的利息))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500000元從2017年7月1日開始按月利率2%計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北京實習律師張冠男整理 |
|